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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有記者為街頭藝人苦無練習場地的問題進行了相當用心的採訪,新聞出來之後,我看到 Youtube 下方的第一則留言是這樣的:「好好找份工作吧…能耍到幾歲啊?」我在電腦前哭笑不得。真是的,我們就是認真工作,才會抱怨沒地方讓我們好好工作啊。看來我們要更努力讓大眾知道表演藝術工作者到底在做什麼才行。

 

大家好,我是吳顥中a.k.a街頭菸酒森。看到這則留言有感而發,所以接下來想用一點時間,來跟各位談談古代的中國是怎麼看待表演者的。

 

「啊台灣人就是不尊重專業啦!你看國外⋯⋯」

沒有啦,中國從古代就這樣了啦!至少在表演藝術方面是這樣。

 

我就來舉例子給大家看吧!

你才乞丐,你全家都乞丐!

安史之亂後,當今所謂的街頭表演之雛型已經出現。這些在街邊作場的藝人們,多半是四處流浪,或者尚無法有固定作藝地點的民間表演者們。是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的社會地位恐怕不會比過去在宮廷內演出的藝人來得高(但他們社會地位也很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出一期文章給大家講解。)。接下來,我們再從文獻上來看看:

 

咸通中有幻術者,不知其姓名。於坊曲為戲,挈一小兒年十歲已來,有刀截下頭,臥於地上,以頭安置之,遂乞錢。云「活此兒子」,眾競與之⋯⋯[1]

 

這段文獻是在說,唐懿宗的時候,有位不具名的魔術師在街頭做表演。表演內容大致是把一個十來歲的孩子的頭砍下來放在地上,跟大家說:「欸你們給我錢,我就把他復活給你看!」但這個收取打賞的方式,被記錄者稱為「乞錢」。又同一時代,另一位殘障街頭藝人解如海,在文獻中也被稱為「乞者」。可知,在這街頭表演剛成型的年代,所謂的街頭藝人其實是被視為以藝求生的乞丐。

 

你才乞丐,你全家都乞丐!

逐人潮而往的二流藝術家

到了宋代,那些不入勾欄(劇場)在街邊作藝的路歧人,也被詮釋為「藝之次者」——這雖沒有明言其社會地位,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在表示「這些藝人的能力」或者「街頭表演」本身屬於「藝之次者」。另外,在宋代稱呼那些專趁熱門時節到鬧區演出的藝人們為「趕趁人」,這個稱呼雖直白地詮釋了他們趕趁時機作藝的狀態,但卻也反映出當時人們看待他們的方式——這個名稱甚至連一點技藝的成分也沒有,而他們不過就是趁著人潮趕來賺錢的而已。

政府認證的賤民

到了明清時期,則就出現了較能明顯顯現其社會地位之文獻。根據《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

 

凡旗人因貧糊口,登台賣藝,有玷旗籍者,連子孫一併銷除旗籍。[2]

 

這是法律你有發現嗎?這短短一則條文我們可以得到兩個資訊。

其一,當時政府就是認定人在窮到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才會出來賣藝。

其二,在當時,你可以把有旗籍的人當作天龍人來看。對他們來說,做街頭表演是讓他們蒙羞的事情,如果你做了,我就要開除你作為天龍人的資格,你是個自取其辱的賤民。

這則法律可以說清楚地呈現了朝廷、乃至整個社會都認為所謂的「街頭藝人」是一個完全見不得人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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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厲害也還是看不起自己

來看《清稗類鈔・技勇類・馮氏女發袖箭》:

 

馮氏女,籍登州,流寓江浙間,嫁吳森祥。女美丰姿,工挾彈走馬,及秋千、蹴踘、高緪諸技,所至,人遮道觀,其家人即賴以餬口⋯⋯逾十年,女賣技黃巖。⋯⋯女自森祥死後,即棄業,不復獻技,遁跡尼菴,作女道士裝,焚香禮佛,喃喃誦經,見者不能狎也。嘗謂人曰:「妾所以流落江湖間者,以婿非此不活也。今婿死,奚必復操賤業以自取辱哉?」[3]

 

文中之馮氏女,乃是流浪於江浙一帶四處演出的街頭藝人。從其表演內容可知該女多才多藝,如鞦韆、高絙(即走索)等特技她皆能包辦。是以這樣高強的表演者,所到之處皆能聚集滿滿的觀眾。從收入面來看,她靠著這份收入養活一家人,足見收入應是不差。然而,馮氏女居然說道:「妾所以流落江湖間者,以婿非此不活也。今婿死,奚必復操賤業以自取辱哉?」能力高強且足以養家的表演者,仍是認為自己在「操賤業」、「自取辱」。可知即使藝人本身能力再強、收入再好,這樣的職業在當時基本上是不可能得到任何社會認同的,甚至連藝人本身都對自己的職業相當自卑。

社會最底層的邊緣人

這樣的狀況到了晚清時期亦是如此,根據岳永逸〈天橋街頭藝人學藝的緣由及條件〉一文中對於天橋藝人的調查。這些街頭藝人多半是處於社會最底層的一群人,不知自己出身的孤兒有之、家庭破碎導致流落街頭者有之,而他們已經沒有其他謀生的路,在必須創造收入養活自己或家人時,才會迫不得已拜師學藝、賣藝求生。[4]文中這段詮釋更是能清楚的反映出他們的悲哀:

 

後來到天橋學藝,擠身於天橋街頭藝人行列的藝人,最初都是被原有的生存秩序、空間拋出來的⋯⋯不論是對於主體社會,還是街頭藝人組成的另類社會,他們均無被認可的身份、地位,也無高下、優劣、好壞之分。主體社會的宗族、家庭、官府、面子、榮譽、金錢、地位等這一切對於他們都不存在了。主體社會已經無視於他們的存在⋯⋯[5]

「要錢是吧?嘿嘿我扔死你啊!」

最後,我們來看一則《點石齋畫報》的圖像資料[6]

根據文字資料敘述:

 

江湖賣技者,流趁新年覓利。市逢熱鬧處拓地,作圍場,搬演各種戲法。杭垣吳山麓,來江左人陳姓,攜垂髫女郎二,演走索、弄缸諸劇,色藝兩佳,觀者如堵。演畢,求賞錢文,薄子故以錢擲女身,爭為喧笑,一倡百和,青蚨紛紛如雨下。有一游方僧,得少林衣缽,亦取錢數十丈,緊縛兩端,堅如寸鐵,覻女耳,擲去,環墜地,而耳亦與之俱下,大痛欲哭。觀者憐女,甚威不平,譟而起欲毆僧,僧左提右挈,顛者仆者不一而足。眾知不敵,任僧潰圍,大踏步去。[7]

 

圖中這個表演團體,趁春節時分覓得鬧區進行演出,引起大量群眾圍觀。而由左至右觀看,有走索之木架,武術表演之兵器,以及一女藝人正以雙足平衡梯架,而一幼童以倒立之姿攀於梯上。然而,演出結束,來到打賞流程時,卻慘遭觀眾砸錢羞辱,且觀眾居然以此為樂,大家都在丟錢,丟得好開心啊。最扯的是有一個僧人將錢幣串成硬物,瞄準女表演者的耳朵丟過去。那傢伙好像有武功,居然把人家的耳朵打下來(我真的不知道怎麼打的但上面就這樣寫)。那女孩哭啊!疼啊!終於那些丟錢的鄉民看不下去了跟那個僧人打群架,整個場子被弄得烏煙瘴氣,不了了之。我猜也沒有任何賠償。

 

相信街頭藝人遭到觀眾羞辱的例子在歷史上絕對不只這一遭,然這則文獻應是最完整的相關紀錄。由此可知縱使當時藝人能力如何高強,在許多觀眾眼中,他們可能不過就是一群耍猴戲的乞丐,與其說不尊重專業,那時候的人可能壓根沒把這些表演者當人看。

難過完還是要有個結論

回顧這些文獻,從晚唐到晚清,從「乞者」到「被法律認證的賤民」,中國古代的街頭藝人一直是被社會摒棄的一群人。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為了生存不得不拋頭露面,四處賣藝求生。在圍攏的人群中享受掌聲的那一刻,看似萬眾簇擁,但這些讚賞不過像是人們看見馬戲團動物跳火圈的驚喜——沒有人在跟你藝術的。儘管如此,轉身謝幕,掌聲結束,這些人仍舊背負著整個社會的歧視,繼續為了生存朝下一個地點流浪,或是趕趁。

 

還記得當時在寫論文的時候,可以說根本沒有什麼學術性的卓越見解。只覺得從古至今,大家其實都在做一樣的事情,唯一的差別大概就是社會環境和文化的養成有很明顯的差距了。相較之下,雖然還是有很多人還沒辦法理解我們在做什麼,但我們比起這些大前輩們,真的已經幸福太多,這是要知足的地方。不過知足之後,仍要持續努力的為自己進修,也為環境努力。我們既然成為了這個文化的一份子,就有義務要把它養好,養得白白胖胖的,更好!

 

感謝你看到這裡,我們暑假見!

參考文獻

[1] (唐)韓遲偓《中朝故事》:(臺北市 : 藝文印書館,1971年),卷下,頁19。

[2](清)姚雨薌編;(清)姚潤輯;(清)陶東皋增修:《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清光緖十二年(1886)京師聚文堂重刊本),卷24,頁214。

[3]徐珂著:《清稗類鈔・技勇類》,(臺北市 :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頁122。

[4]參見岳永逸:〈天橋街頭藝人學藝的緣由及條件〉,《民間文化》,2000年02期,頁72-75。

[5]參見岳永逸:〈天橋街頭藝人學藝的緣由及條件〉,《民間文化》,2000年02期,頁74。

[6](清)吳有如:《點石齋畫報・第二集下》(上海申報館編印),頁42。

[7](清)吳有如:《點石齋畫報・第二集下》(上海申報館編印),頁42。

撰文者 吳顥中

扯鈴街頭藝人/不務正業的中文所畢業生。 就讀大學中文系時都在扯鈴,報應是研究所時都在表演空檔寫論文。 因為熱愛在街頭打滾,於是畢業論文任性地寫了街頭藝人的歷史。 生平無大志,只求自己始終快樂。 自認是個幸運的人,曾喜獲東京國際扯鈴賽直立鈴冠軍、亞洲盃扯鈴賽亞軍等獎項。而論文雖常常難產,卻也如期畢業。 現在是個快樂的胖子,但始終不放棄那個能瘦回來的夢。可惜興趣仍是吹冷氣、吃東西,還有睡到自然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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